为避免在法庭上出现其他人起立而公诉人不起立的尴尬场面,改为法庭开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在场人员一律不起立。
其次,要严格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论员文章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因此,在后法律体系时代,必须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强化立法论证、立法调研、立法评估,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让每一部法律都成为精品,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传统上受到德国日本法的影响,二战之后则受美国法影响甚深。从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乃至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的战略部署,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但是,这个缺乏宪法法律依据的规划,却被赋予了引导立法进程的功能,而立法进程是一套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完整自足的程序,也就是说,一部法由提案到最终生成,是由法定的立法程序决定的,这是立法的基本规律。
而在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的专家建议稿就曾经设计了立法准备一章,将立法规划作为其中第一项内容。其次,立法的提案与审议、表决是立法过程中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不可替代的程序,提案主体提出法案后,并不能准确预见法案在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更不能确信经过审议程序后法案就能顺利表决通过。[4]参见陈永生:《冤案的成因与制度防范—以赵作海案件为样本的分析》,《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第3-23页。
先是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同时在书记处,由书记处书记彭冲负责政法。所以,重大疑难案件的协调,不仅可能会请示同级党委,还会报请上级政法委员会。总的来看,随着各政法部门分工专业化能力的增强,对于公检法扯皮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已有的检察和审判程序来解决。该文件针对陕西省政法委员会的请示批复:你们三月二十四日来电,请示‘关于在打击经济犯罪案件中,个人贪污不满二千元的是否需要判刑的问题,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我们一致意见:中办[1982]28号文件可作为内部掌握判刑的依据,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
[58]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但现在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这让包括联合办案在内的案件协调做法的合法性逐渐丧失。
[55]因此,可以乐观对待党与政法的关系,从政法委员会入手渐进改革。他在1958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认为: 这个问题吵了多少年。三个机关,一个任务,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又是执行的同一个法律,一分为三,三合为一。[44]例如现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周本顺和前任秘书长王胜俊,在调任中央政法委员会之前,分别担任湖南省和安徽省的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厅长。
1949年成立的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是董必武,党组书记是彭真,两人均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比如说,加强党的领导,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而包括政法委员会在内的各政法部门合署办公的做法,则有其他的原因。对这几个字的解释就是:当指导者指导之,当联系者联系之。
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去向,可能是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也可能是报送分管政法的党委常委。目前政法委员会正在实行的各政法部门会签制度,或许值得改进。
这样一种共同负责的模式,可以说是集体领导的体现,有助于减少干预司法的现象。因此,受上述因素影响,不同地方、不同级别的政法委员会的运作过程也不尽相同。
但这并不是说,政法委员会协调解决的所有事项都没有瑕疵,有些事项或许可以采取更好的办法处理。从长期来看,改革的着力点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逐步废止党委、党委常委、政法委员会批示或讨论具体司法个案的做法。这好比一个工厂的三个车间,三道工序。同年11月11日,中共中央批复中央政法部门精简机构和改变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中央公安部、高法、高检三机关合署办公,三家名义不变,对内由公安部党组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保留20至30人,最高人民法院保留50人左右。[49] 但是,党委过问重大案件,很容易成为变相的党委审批案件,或党委负责人会就具体案件做出明确指示。例如,第一任内务(民政)部长谢觉哉,在1959年转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多少也能看出当时民政事务与政法事务的联系。
[36]乔石:《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始终是政法工作的头等任务》(1987年4月1日),《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册,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117页。而这些事项,仅靠各政法部门自己去协调解决是比较困难的。
目前的社会治安总体形势平稳,特别是暴力犯罪已经大为减少。中央政法委员会同时组织各部门进行会签。
不过从另一面来说,当公安机关的意见取代政法委员会的意见时,也可以说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得以扩张,政法委员会的职能在弱化。这三人分别担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书记兼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兼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随着国家形势的逐渐好转,优抚救济的民政事务虽然仍是政法工作的组成部分,但在全部政法事务中的比重有所降低。要争取这三个条件,需要相当的时间,大约需要三年时间,或者还要多一点。【注释】 [1]参见周永坤:《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法学》2012年第5期,第11页。当然,上述假定还需要更多的经验材料证明。
不过最近几年以来,由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模式逐渐改变。但现在已经涉及民商经济领域的司法改革。
二、关于开庭审判人员入庭时,公诉人是否起立问题。[21] 在1950年代,各级政治法律委员会或党的政法小组(在地方,或称为政法工作部),是在党委领导下协调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的,但联合办案的主力军仍是公安机关。
有些重大案件,党委关心,了解情况,给予支持和帮助,也是完全必要的。到了1958年,随着政治形势的再度变化,司法工作开始大跃进。
在中国党、政对司法的影响是历史构成的,已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不论你喜欢与否,政党都是这个司法制度得以运转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如果要有效地改革司法,你就必须直面它。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员会不仅负责宏观指导政法工作,有时还具体协调解决疑难案件。[26]随后不久,各政法部门按照中央总体部署,不仅精简机构,同时压缩和分流工作人员。第二次大动作地合署办公,发生在1960年代初期。
二、政法委员会与各政法部门的关系 (一)制度规定:指导与联系 1980年初,中共中央决定成立政法委员会。1956年7月,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成立,[33]彭真仍为主任,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一办公室随即被撤销。
会签制度的出现,多少让政法委员会的协调职能变成审批职能。这一宪法条款,也开始成为公检法三机关办事的一个重要指南。
判死刑的案子都报最高法院,我一般不说什么意见,个别比较敏感、容易引起政治问题的,过问一下,主要是支持他们依法办事。参见张希坡:《解放战争时期中央法律委员会的变迁及其工作成就》,《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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